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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精神,做好我县乡村医生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乡村医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实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有利于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规范诊疗行为,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 再注册范围
(一)执业再注册对象。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办理执业再注册。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规定,“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不包括在农村设立的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执业再注册条件。乡村医生进行再注册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主动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再注册申请。
1.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2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培训,并成绩合格;
2.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的乡村医生考核均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无《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执业再注册程序。
1.再注册告知。执业再注册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具体实施。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通知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是否申请再注册由乡村医生自行决定。
2.再注册申请。申请再注册的乡村医生,需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2);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需填写《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信息登记表》(附件3)。由乡镇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并填报《乡村医生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人员汇总表》(附件6)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7)统一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3.再注册审核。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要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医生组织参加乡村医生统一考试,同时评定考核结果,结果合格准予再注册。
4.执业证书发放。准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局打印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颁发给乡村医生,同时收回旧证。再注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与其所执业的村卫生室签订《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附件8)交由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并予以注销,由县卫生健康局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
三、时间安排
再注册工作自2019年10月21日开始,201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告知阶段(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各乡镇卫生院要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再注册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程序,通知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每位乡村医生按规定时间申请再注册。
(二)申请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1日)。由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自行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和《乡村医生考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考核发证阶段(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县卫生健康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考试,并对乡村医生在周期内的工作做出评定并核发证书。
(四)备案阶段(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换证工作结束后,完成信息汇总归档和上报工作,汇总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换证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管理,是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换证工作,严格按照《条例》、《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再注册和换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把握政策。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乡村医生切身利益,要严格把握政策,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加强乡村医生对《条例》的学习,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以提高乡村医生依法执业自觉性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三)公开注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主动公开执业再注册工作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对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行为,县卫生健康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四)加强考核,注重效果。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要求,定期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将执业再注册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相结合,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五)《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印制和发放。统一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免费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相关费用。
联 系 人:廖夏 曹译元
联系电话:024—78833285
电子邮箱:tlxwsjyz@163.com
附件: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
2.乡村医生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