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5
标  题: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县政办发〔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05-10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铁岭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22年1月26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全县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主要职责调整情况,现对铁岭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重新进行明确。

  县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条 县政府全面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召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和车辆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5.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7.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9.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10.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调查权限处理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县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并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3.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定期向县安委会和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县安委会和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5.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

  6.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7.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8.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9.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10.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1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安全监管目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到人。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风险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隐患,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政府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监督实施相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7.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8.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12.制定全县地震应急预案,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3.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储备、民政、人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承担全县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6.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救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指导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实施公路应急管理;负责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3.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5.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控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领域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强化行业监管。

  9.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参与对校车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校车标牌发放、收回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安全条件的审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10.依据安全生产统计制度规定,负责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炭、油气长输管道、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再生资源和粮食收储企业以及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阶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3.负责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4.依法负责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5.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6.负责商贸服务业(含人员密集商业场所、餐饮业、住宿业)、流通行业、再生资源和二手车市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网络直播、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管理。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及油库、加油站点布局。

  7.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8.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布局不合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部署、组织调度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

  2.掌握火灾信息,分析、研究、预测全县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为县政府提供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3.负责制定全县消防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4.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时研究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趋势,适时提出工作意见。

  5.依法对消防重点单位和列管的一般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负责对申请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6.对全县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7.对全县重大火灾及突发事件实施指挥抢险救援,负责全县灭火训练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

  8.对全县消防建设实施领导和管理,对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伍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9.负责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10.依据安全生产统计制度规定,负责对全县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教育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教学机构(含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教学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教学机构教学活动(包括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教学楼、公寓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教学机构加强对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餐厅、设备设施等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6.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车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信息产业和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制度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督促指导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通信业和电力行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行使电力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和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时,协调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

  5.负责民用船舶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7.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民政领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殡葬行业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

  2.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和救助站、福利院、敬(养)老院、福利彩票销售点等各类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福利机构落实安全工作。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指导单位督促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4.负责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慈善、捐助等人员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5.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负责审查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负责保险、财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将职业健康内容纳入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4.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5.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扬。

  7.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8.指导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含采矿许可证过期)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及采空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受省、市国土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地质灾害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4.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县内林木栽植、林木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规划区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

  6.加强对本领域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强化行业监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协助调查因危险化学品污染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的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4.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及环境保护部第16号令有关修改要求,切实加强尾矿库设施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预警和环境监测。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房地产企业、城镇燃气、物业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2.负责并指导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监管;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乡公用设施建设、供水、城镇燃气、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6.负责全县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安全工作。

  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对审查和抽查结果负责。

  8.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2.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3.负责对全县运输线路、营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公共交通运输、出租客运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等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汽车租赁、维修企业和4S店的行业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客运车辆、旅游包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带—生命带”和驾驶员“五不两确保”安全措施。督促落实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依法对本县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码头、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等相关辅助业实施行政许可。

  5.依法对校车使用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6.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乡镇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县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所管养的桥梁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8.按照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0.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畜牧业、农机、渔业行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农副食品加工业(不含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和制糖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经营的安全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2.负责种子、肥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畜牧家禽养殖业、种植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依法对农业机械经营、使用、作业和维修环节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负责开展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整治活动。

  5.负责畜禽生产、屠宰行业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行业监管。

  6.负责全县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库、堤坝、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配套电网和乡村河道实施监管。

  8.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9.负责全县河道安全监管,依法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采砂活动影响防洪安全、河道稳定、堤防安全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10.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11.加强全县防洪安全调度管理,整治挤占排洪通道、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严防人为造成公共安全灾害。

  12.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3.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14.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职责范围内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船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及教育培训工作。

  1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印刷业、广播影视行业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影剧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文化、广电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县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定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的安全条件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7.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规定,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8.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9.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10.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1.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负责对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和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5.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吊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部门认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检查。

  4.按照职责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负责编制和落实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证照齐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9.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查处违法行为。

  10.依法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酒类经营、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1.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3.负责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供销社负责本系统购、销、调、运、存、加、服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履行本系统农资、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乡镇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按照职责规定,依法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把安全生产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条件。负责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项目预前审批的重要内容进行告知。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审批、服务以及执法环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没有明确监管职责的部门,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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