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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县经管局提出。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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