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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铁岭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1-20

关于《铁岭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件出台的背景: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和《铁岭市城镇房地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铁岭市政府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公有房屋、私有房屋以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铁岭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房屋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二)将房屋分割出租给多人使用的(含室内柜台、摊位出租);(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有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 、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十一)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交于承租人使用或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主动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租赁合同;(二)当事人合法证件;(三)房屋所有权证;(四)其他有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去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十)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登记备案:(一)受理;(二)信息录入;(三)登记备案;(四)缴纳费用;(五)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六)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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