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县辽河干流防洪提升生态修复工程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县政办发〔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县辽河干流防洪提升生态修复工程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县辽河干流防洪提升生态修复工程 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建设进程,切实保障行洪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宁省基建预决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建筑装饰定额》《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以及《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动迁补偿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行洪区民用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动迁区域 辽河干流河道内凡河镇(北高强村、南高强村、小莲花村)、镇西堡镇(养马堡村)、双井子镇(黑鱼汀村)全部民用房屋及大棚、个体经济、企业等。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补偿方式 (一)房屋具有高强北村、高强南村、养马堡村、黑鱼汀村土地性质,具有合法手续的主体住房及宅基地范围内其他地上建筑附属物,都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住户宅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养殖物由房主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三)动迁院落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动迁依据。如果该院落房屋不具有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确认是所有者唯一住房,由房屋所有人报请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补偿。 (四)由县政府聘请房屋征收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的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动迁物进行评估。 (五)2021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一切地上附属物不予评估和补偿。 (六)已动迁的农户不得向村委会要求申请建房宅基地以及在村内搞一切建设,但允许在本村购买房屋。 (七)腾退土地不允许新批宅基地和对外转让及发包。 四、房屋基本情况认定 (一)农户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登记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由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测绘报告面积作为依据,小于房照面积按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大于房照面积不是直接连体部分按地上附属物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宅基地有明显界限的一个院内按一个主房房照面积计算。 (二)一个院内有2户或2户以上且都有房照的,按标准补偿;2户或2户以上只有1户有房照,其他没有房照的,没有房照的户按地上附属物评估补偿。同时,动迁以整体为单位,即整院2户或2户以上的同时签订合同,算作动迁有效,给予补偿。 五、大棚区征收范围和补偿方式 (一)大棚区动迁只对大棚区内从事种植、养殖有大棚的农户。采取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评估部门进行现场评估,按评估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养殖物由养殖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二)每栋大棚户给予搬迁费,限期15天内搬完后发放。 (三)签完补偿协议后,农户限期搬家,所有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要完好保留,经铁岭县动迁组验收后兑现搬家费,如造成地上附属物损坏或丢失,农户需按价赔偿,赔偿费用可从搬家费中抵扣。 (四)小莲花村暂停收取2022年大棚户地租费。 六、补偿标准和方法 (一)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以评估部门评估为依据,评估机构负责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以户为单位编制,由相关乡镇动迁组负责组织,将每户的评估报告发放到各户手中。 (二)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房屋和地上附属物评估值、临居费按照每户10000元、搬家费每户6000元标准核算。其中临居费和搬家费在签订协议并搬家后发放。 (三)大棚补偿标准:大棚、管理房及地上附属物评估值、搬家费按照每户6000元核算。其中搬家费在签订协议且搬家后发放。 (四)签订补偿协议,相关乡镇拆迁复垦组负责收取房照和土地使用证。 (五)组织农户搬家,在农户签订补偿协议限15天内搬迁完毕。搬迁完毕后对所属房屋进行清理腾空,动迁户搬家腾空房屋时要保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完整性,如有损坏和丢失由原动迁户赔偿,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拆除,搬迁后申请镇动迁办公室人员验收,开具验收单领取搬迁费和临居费。如不按期腾空交房,造成一切经济责任由违约方负责。 (六)公益设施道路、线路、机井、桥涵等按评估部门评估值给予村集体补偿。 七、土地补偿标准 恢复后土地报请省政府继续租用,经省、市相关部门同意后,补偿标准按辽河生态封育价格每年每亩6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八、其他工作 动迁工作由相关乡镇组织实施,并负责拆后平整场地,恢复生态和相关资料的录入存档。财政部门保障动迁工作的一切经费。 九、法律责任 (一)动迁村内的居民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双方认可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第二次评估。 (二)动迁户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拆迁办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因弄虚作假取得补偿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由铁岭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铁岭县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动迁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