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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6〕30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儿童优先,坚持依法保护,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二)坚持政府主导。(三)坚持全民关爱。(四)坚持标本兼治。
三、工作对象和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或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四、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能力建设。(三)强化激励问责。(四)做好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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