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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件的主要内容: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要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超出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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