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计量设施定期检查检定的通知 铁县水发〔2024〕13号 铁岭县各用水单位: 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的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标准》冷水水表核定规程,检定周期对于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16m³/h的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1.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 2.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3.公称通径超过DN50或常用流量Q3超过16m³/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 各用水单位及个人在根据要求开展计量设施的核定工作,并向我局提供核定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特此通知。 铁岭县水利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