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贫困人口贫困村退出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贫困退出机制,推进精准扶 贫、精准脱贫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2016]16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和《辽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辽脱贫发[2016]1号)精神,及《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退出。

第二章 退出标准

第三条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

各地在脱贫退出验收时,主要衡量指标是贫困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有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标准的饮水;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退出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入户调查。

第四条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各地在贫困村脱贫销号验收时,主要衡量指标是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村通沥青(水泥)路面、饮水安全贫困户比率98%以上、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98%以上、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有村卫生室、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8%以上。贫困村退出指标的数据来源是相关行业部门。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五条  编制贫困退出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辽宁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依据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标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出时序和脱贫计划。以乡、镇(场)为单位制定贫困村退出时序和贫困户脱贫计划,市、县审核后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退出时序和脱贫计划实行实名制,作为退出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贫困人口退出程序。每年 12 月底前,由村“两委”召集相关人员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贫困人口退出的主要衡量标准,评议提出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户名单;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户退出名单进行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下同),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村上报的拟脱贫户进行核查,确定全乡(镇)贫困户退出名单,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拟脱贫户进行审批认定,同时在各村进行公告。认定结果汇总报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审批公告无异议后,村、乡(镇)、县(市、区)对有关贫困退出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标注脱贫。

第七条  贫困村退出程序。贫困村退出验收与贫困户退出验收同步开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当年计划退出贫困村的脱贫验收指标进行入村核查,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村在退出村和所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县(市、区)报送的销号贫困村进行验收审批,同时在县(市、区)媒体公告,审批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九条  贫困村销号退出后,原有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期内对口帮扶关系不作调整。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户,各地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给予帮扶,避免出现“刚脱贫、又返贫”现象。

第十条  奖惩激励。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对如期脱贫、工作实效突出的乡、镇(村),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嘉奖,并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未能如期脱贫、工作不力的乡、镇(村),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评先资格。对按计划如期脱贫或提前脱贫、工作实效突出的贫困村,由各乡、镇(村)制定激励机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对乡、镇(村)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扶贫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组织调查核查、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农发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委、文化局、统计局、档案局、调查总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第十二条 明确工作责任。乡、镇(场)党委、政府对贫困退出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脱贫验收指标所涉及的各级相关行业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实地入户调查、如实收集数据、科学分析测算,确保验收程序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档案完整齐全、结果公正公开、群众满意认可。

第十三条  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工作中逐步完善。在开展脱贫、销号验收工作时,要全面准确把握好政策和相关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脱贫成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准确解读脱贫标准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树立脱贫光荣、摘帽光荣的理念,自加压力,依靠内生动力,加快脱贫攻坚进程。

第十五条  强化督查问责。把脱贫、销号工作作为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重点督查内容,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肃处理和整改落实督查发现的问题。防止贫困人口“被脱贫”、贫困村“被销号”。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贫困退出工作方案和实施规程,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