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意见征集稿)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将《铁岭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3月15日前登陆铁岭县人民政府网(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铁岭县应急管理局。

  邮箱:tlxajjzh@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0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更加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在各部门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础上,现就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如下: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违法违规开采

  1.源头管理责任

  (1)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2)对申请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准;审核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满足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和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非煤矿山,不予组织设计审查和行政许可。以上工作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4)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进行审查批准,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由县公安局负责。

  (5)审查批准矿山行业的勘察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单独立项的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及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上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查处证照不齐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的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2)查处违法勘查、无证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以及地下矿山防透水措施不落实、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提升系统未定期检验、联片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不落实,停产超过 6 个月的矿山恢复生产前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论证等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4)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县公安局负责。

  (5)查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单独立项的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基础设施工程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住建局负责。

  (6)在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时发现矿山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资质挂靠行为的,及时移交县住建局依法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7)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且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由县应急局负责,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停产的非煤矿山日常巡查由属地乡镇政府安监办负责,无采矿许可证(含采矿许可证过期和包括保留矿权)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储存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化工园区禁止、限制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规定,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等,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发证企业的安全监管,严禁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上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4)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组织进行安全性审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配合。

  (5)对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审查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取得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及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6)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以上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7)监督检查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对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审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住建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后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

  (2)对化工医药行业内其他以生物科技、新材料开发等名义注册,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查处,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

  (3)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违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

  1.源头监管责任

  (1)对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上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以上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3)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后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流向进行登记管理的;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三)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审查核发道路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进行考核后颁发从业资格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环节的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检查。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对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上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3)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县邮政管理局负责。

  (4)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反数量限制性规定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县公安局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3)邮政、快递企业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由县邮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油气管道占压

  1.源头管理责任

  (1)组织编制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核准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防护方案专家评审论证;审查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管道保护条件;将油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路、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对长输油气管道沿线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审查批准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审查批准在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等。以上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2)审核新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的路由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审核涉及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区范围的建设项目规划时,征求油气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止其他建设项目规划占用油气管道保护地域范围。以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对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4)管道及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做好公路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的衔接;审查批准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油气输送管道的项目施工许可。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6)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穿(跨)越油气输送管道施工作业的;未经审批擅自在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修建构筑物的;在管道线路保护地域范围内擅自种植、堆物的;管道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的,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备的,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

  (2)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

  (3)对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使用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将颁证情况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上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由县公安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

  (2)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流向进行登记管理的;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3)医疗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4)教育教学活动场所、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教学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5)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由该单位主管(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六)烟花爆竹经营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依法查处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的烟花爆竹经营点,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点与人群密集场所、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收缴烟花爆竹。

  (2)打击取缔设置在居民居住场所内的非法零售点,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公安局负责。

  (3)及时销毁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及废弃的烟花爆竹,由县公安局负责。

  (七)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县公安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

  (2)承运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承运人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不依照批准路线行驶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者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超越船舶核定载重量载运货物的;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

  三、道路、水上和铁路交通

  (一)“两客一危”车辆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县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由县工信局负责。

  (2)对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机构审查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县公安局;对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审查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罐体检验机构实施危险化学品常压和承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的行为;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销售“两客一危”车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审查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线路牌);对客运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经培训后核发从业资格证;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维修保养“两客一危”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客运站(场)、客运车辆出入站管理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4)审查核发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含综合、环保检验),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由县公安局负责。

  (5)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租赁旅游包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

  (6)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清理整治“两客一危”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驾驶人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进行接驳,“两客一危”车辆人为关闭、损毁监控终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许可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

  (2)查处旅行社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包车接送旅客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文化旅游局配合。

  (3)监督检查旅游包车经营者履行“三品”安全检查的情况,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文化旅游局、公安局配合。

  (4)对县交通运输局推送的“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两客一危”车辆实行滚动清理,在路面依法处理;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或者悬挂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上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5)建立完善并落实“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动态监控报警信息抄告、共享工作机制,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文化旅游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县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由县工信局负责。

  (2)对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机构审查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县公安局;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4.5 吨以下的货车除外)配发车辆营运证;对需要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维修保养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货运站(场)、货运车辆出入站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4)审查核发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含综合、环保检验),由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由县公安局负责。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指使或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运输货物的行为;查处货物单位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行为;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同步建设电子抓拍系统,监控货运车辆行驶行为。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在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进行联合执法,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开展流动检测,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3)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4)未经县公安局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5)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检测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处罚,由县公安局负责。

  (三)货运车辆“大吨小标”

  1.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县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由县工信局负责。

  (2)监督车辆检测机构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查车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违法销售“大吨小标”车辆,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非法改(拼)装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5)加强对新车注册登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和核发合格标志,由县公安局负责。

  2.问题车辆处理责任

  (1)组织督促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已流入市场的 “大吨小标”车辆,由工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对“大吨小标”车辆经生产厂家整改且生产厂家出具整改合格证明或说明,经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核发符合车型的牌证,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马路市场、马路操场

  1.源头管理责任

  (1)督促配合属地乡镇政府完成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建 (构)筑物拆除等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住建局配合。

  (2)规划、建设、改造集贸市场,由县商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3)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4)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严禁组织学生在马路上进行体育活动,由县教育局负责。

  (5)规划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馆,统筹规范城镇居民健身场地布局,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引导社区居民在规定地点开展健身活动,由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路面执法责任

  及时取缔马路市场、打击占道经营行为,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程车辆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责任,严禁施工单位租赁和使用无牌无证、非法改(拼)装、报废车辆从事建筑材料运输的行为,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应的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工地施工车辆管理办法,严禁人货混装或者超限超载出入施工工地,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应的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4.5 吨以下的货车除外)配发车辆营运证;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查处无牌无证、非法改(拼)装、报废的工程车辆以及人货混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局负责。

  (2)查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工程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工程运输经营,或者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人员驾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工程车辆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查处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垃圾运输车等车辆超速、逆行、闯红灯、遮挡号牌等道路交通违规行为,由县公安局负责。

  (六)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人

  1.源头管理责任

  (1)将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人列为乡镇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劝导工作的重点,加强日常劝导教育,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2)加强拖拉机(含未移交县公安局管理、仍按拖拉机管理的农用车)牌照管理,摸清驾驶人与车辆底数,与县公安局形成数据共享;全面清理核查逾期未检验或者已报废、已注销手续的拖拉机。以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2.路面执法责任

  加强对农用车、拖拉机的路面联合执法,对非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电动车辆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车辆获得 3C 认证并流入市场;对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以上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对经营单位违规销售未取得 3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采取加装电机、加大电池容量输出功率等方式改装已取得 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对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公安局配合。

  (4)监督生产企业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电动机动车产品;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以上工作由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由县公安局负责。

  (6)督促执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路面执法责任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路面执法,对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局负责。

  (七)校车非法违法运营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审核资质条件,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

  (2)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经批准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发给校车标牌;对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以上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3)对学校、校车经营者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建立乘车学生台账、通过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学生乘坐未经批准的营运车辆上下学。以上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

  (4)更新升级校车动态监控网络传输技术,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向县公安局推送校车违法信息,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2.路面执法责任

  (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超员、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系安全带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教育局配合。

  (2)按照教育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推送的动态监控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依法进行处罚,由县公安局负责。

  (八)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

  1.源头管理责任

  (1)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充分考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投入使用,严防产生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2)加强对现有道路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治理,由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

  (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2.隐患治理责任

  (1)组织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开展经常性排查,对临水临崖等高风险隐患点段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对临水临崖等高风险隐患点段,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逐一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明确治理时限,由县交通运输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对一时难以完成隐患治理的,采取完善标志、标线、

  防护、诱导、警示、速度控制等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3)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将公路安全设施纳入行业部门养护工程范畴,定期按规定规范进行维护更新;加强公路巡查,对损毁灭失及设置不规范、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安全设施,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所辖路段分别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九)水上非法运输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检验、登记以及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运输船舶长期脱管;督促乡镇政府(街道)落实客(渡)运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防“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非法运输;严格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在水上交通运输繁忙的水域、渡口、码头和事故多发水域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并予以标识和公示;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等。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对景区、城市公园水域的旅游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由县住建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对运砂船执行签单发航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禁无证采砂、夜间采挖和超限配载。以上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

  (4)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由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船舶性质分工负责。

  (5)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管,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2.水面执法责任

  (1)依法查处和打击通航水域旅游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对“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非法运输、运输船舶长期脱管、非法渡运、码头非法运营、船员非法开船、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危险品运输谎报瞒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以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依法查处景区、城市公园水域旅游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景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县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查处非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5)依法查处农用船舶用于经营性客货运输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6)依法查处和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船超限装载等违法行为,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四、建筑施工

  (一)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1.源头管理责任

  (1)建设工程发包(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局以及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权限负责监管,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由其批准机关负责监管。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日常检查排查,依法认定和查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个人或单位挂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及时发布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黑名单”,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权限负责。

  (2)建立健全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项目招投标、企业资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限制准入,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权限负责,发展改革局、金融机构、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筑施工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办理与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的办理与监管,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施工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办理与监管,由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3)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责任参照第四条(一)款1 项。

  (4)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邮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或者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提前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电力、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公安局等部门申请批准,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查处违法违规颁发施工许可的行为,由颁发施工许可的相应部门负责。

  (2)查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建,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参照第四条(一)款 2 项。

  (3)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不到位,建筑起重设备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进行安装或者不按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不执行安全监管整改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执法等,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4)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违法违规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有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相关许可、施工手续等的办理与监管,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第 1 项。

  (2)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第 1 项。

  (3)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办理,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第 1 项。

  (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由建设单位负责,县住建局负责监管。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

  (2)查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建,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第 2 项。

  (3)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或不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由县住建局负责,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4)设计单位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检测鉴定单位作出不实鉴定,由县住建局负责,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5)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配合。

  (四)农村建房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2)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服务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4)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农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指导和配合。

  (3)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住建局加强指导。

  (五)老旧桥梁安全隐患

  1.源头管理责任

  (1)监督检查货运源头企业的货物装载关,强化源头治超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上桥,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强化路面巡查,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拼)

  装、违章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消除对桥梁的安全威胁,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组织对全省国省干线、县道、农村公路开展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测独柱墩单支座、大悬臂桥板、小半径匝道、高墩柱桥梁结构性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工程技术治理措施,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建养中心负责。

  (4)组织对市政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排查,完善限高、

  限重、限速等各类交安设施设置,安全标识老旧损坏、设置不合理不到位的及时更换调整,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对老旧桥梁的维修、改造、拆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对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采取限制重载通行措施,并着手进行技术改造,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属于市政工程的由城建投资公司牵头负责,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配合。

  (3)对货运车辆超过桥梁限重、限速规定行经老旧桥梁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查处。

  五、消防与人员密集场所

  (一)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隐患

  1.源头管理责任

  (1)建立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由乡镇(街道)负责、属于单位职工小区的由主管单位负责、廉租房和公租房由县住建局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配合。

  (2)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由县住建局负责。老旧小区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由乡镇(街道)或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县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3)强化老旧小区内的小单位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依职责配合。

  (4)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对一时难以改造或者搬迁老旧小区,按照消防隐患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配套完善消防设施。以上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查处破坏、损毁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公安局依职责配合。

  (2)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住建局依职责配合。

  (二)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

  1.源头管理责任

  (1)加强住房租赁平台建设,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平台办理租赁业务;加大房屋出租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出租人、承租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以上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依职责配合。

  (2)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和住户用气、用水、用电安全管理,为群租房安全隐患治理提供按照。以上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依职责配合。

  (3)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民房、出租房的管控和民房、

  出租房建设用地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在群租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以上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查处群租房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防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配合。

  (2)查处违法占地改建、扩建群租房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改扩建的监管执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3)查处群租房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公安局、住建局依职责配合。

  (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1.源头管理责任

  (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地下商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由县住建局负责。

  (2)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地下商场)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3)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人照料中心、校外托管单位、学生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等,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由县住建局负责,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和备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权属关系分别由县住建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卫健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其消防监督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人根据需要划定禁火区、禁烟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设立消防安全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禁令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3)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人照料中心的消防安全监管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配合。

  (4)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配合。

  (5)民宿(农家乐)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局等部门依职责配合。

  (6)地下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权属关系分别由县商务局、住建局依职责负责,其消防监督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六、其他行业领域

  1.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2.风电、光伏和生物质等集中式发电项目建设安全监管由发改(能源)部门负责;风电、光伏和生物质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安全监管由发改(能源)部门负责。5 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的建设施工及大坝安全监管由水利部门负责;5 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建成后的涉网安全监管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3.非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安全监管由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4.种植业、养殖业的行业安全监管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6.教育系统(含职高、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等)的行业安全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职业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等机构安全监管由县人社局、县文化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公安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托管机构安全监管由县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的日常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液化气钢瓶的充装、检测和废旧过期液化气钢瓶的处置等由县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管线管网的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

  8.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场内道路,由负责建设项目监管的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安全监管,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建设项目竣工后移交地方管理的道路,由地方政府根据道路性质、用途明确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场内道路,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安全监管,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9.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监管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

  10.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安全监管。非建筑工程项目附属预拌混凝土厂(场)、装配式建筑构件厂(场)的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按照审批监管职责分别负责。

  11.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配合。

  12.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负责。

  13.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出租的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公安局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业企业闲置厂房出租的安全监管由县工信局负责;商贸企业闲置房屋出租的安全监管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县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的闲置房屋安全监管。

  14.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的安全监管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

  15.营转非大客车安全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16.工业企业安全监管由县应急局负责,县工信局配合;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

  17.农家乐、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安全监管由县文旅局牵头负责,县市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18.变型拖拉机(农机)安全监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变型拖拉机(农机)道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

  19.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大型叉车、汽车吊车、挖掘机、渣土车、水泥泵送等车辆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

  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大型叉车、汽车吊车、挖掘机、渣土车、水泥泵送等车辆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

  21.汽车加气改装后的运行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营运性汽车加气改装后的运行安全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22.礼炮车的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市场局、生态环境分局、文化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23.建筑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由县住建局负责,除水利工程、供电工程建设、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其他特殊工程以外的建筑施工行业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负责,限额以上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县住建局负责。

  24.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管由县发改局(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25.商贸物流市场的安全监管由县发改局(商务局)负责,物流运输的安全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26.所有非施工类电梯的安全监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健身、住宿、洗浴、足浴等相关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27.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8.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由县工信局负责,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负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