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意见征集稿)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铁岭县财政局现将《铁岭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6月15日前登陆铁岭县人民政府(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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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35号),结合我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国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属企业按照管理要求和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基础上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公正处理。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建立长效机制。

(五)厘清边界、区别对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国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属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定实施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档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县属企业职责是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国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健全企业工作体系。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购销管理。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职责致使合同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和预付款;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未经授权或越权投标,中标价严重低于成本;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和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九条转让产权和资产。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越权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产权转让或资产处置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和资产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分析;项目概算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和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建设严重拖期、成本高于同类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调查或进行风险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违反规定,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为其他合作方提供垫资;投资合同、协议中保护条款缺失;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价款。

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单位或个人;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保护条款缺失等。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违反审批程序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担保等;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滥发福利等。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对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和预警;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企业内部会计记录、内部证明、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第五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以下情形承担直接责任: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等程序直接决定、批准实施重大事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主持相关会议在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重大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责任人在其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处理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处理并扣减薪酬。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处理并扣减薪酬。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受理、调查、处理、整改、通报。发现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受理部门要及时启动,组织开展调查核查工作;根据事实,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结合具体案例适时总结和通报。

第二十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属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等部门监督作用,规范工作机制,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各部门之间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做出调整,调整后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未收到反馈意见。

铁岭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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