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意见征集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优质客商到铁岭县投资兴业,制定了《铁岭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主要内容

  对固定资产建设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项目投资(建设和生产设备投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5-20%给予补助(根据投资强度、财政贡献、产品科技含量、产业集聚能力等因素核定)。

  对于收购停产企业、停建项目的,按照核定的投资总额5-30%给予补助(根据盘活难度、投资强度、财政贡献、产品科技含量、产业集聚能力等因素核定)。对租赁我县各工业园区内闲置厂房的投资项目,且投产后年每千平方米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20-100元房租补贴奖励(均不含院落面积,根据项目对财政贡献审定)。

  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拥有高质量价值专利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拥有发明专利总数达到10项、20项、30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相关要求

  该政策执行由铁岭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解读单位:铁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件解读人:程迪

  解读人办公电话:7883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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