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岭县2022年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征集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6日

  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依法规范、引领和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铁岭县司法局对我县20个执法部门申报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了审核汇总,制定了《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二、相关法律依据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2、《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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