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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县环审函[2022]005号
辽宁恒新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0万立方米免烧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辽宁恒新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该公司拟投资建设一条年产30万立方米免烧砖生产线,该生产线利用铁岭地区发电厂产生的炉渣生产免烧砖,项目位于铁岭市铁岭县平顶堡镇团山沟村,占地面积为12563m2,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主体工程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半成品和制砖车间各1座。免烧砖生产线包括炉渣预处理生产线1条、制砖生产线1条。生产规模为成品砖30万m3/a。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2.7万元。
二、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炉渣预处理粉尘,在破碎机、垃圾滚筛、跳汰机设置集气罩收集该部分粉尘,粉尘经设置的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集气罩收集效率可达85%,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为99%,设计风机风量为5000m3/h),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1)。(2)上料搅拌粉尘,在配料机、搅拌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效率为85%),粉尘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效率99%,设计风机风量为5000m3/h),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3)无组织废气,①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及原料车间,原料车间设置水喷淋系统,装卸过程中采取喷淋降尘(抑尘效率80%)。②上料搅拌工序未收集的粉尘及炉渣预处理工序未收集的粉尘日产日清。③车辆运输粉尘采用洗车台对进出车辆轮胎冲洗,厂区道路地面硬化处理,对运输车辆进行加盖苫布,及时对厂区道路冲洗,减少道路表面粉尘量,路面定时洒水。
2、废水:(1)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暂存处理后,定期委托清掏。(2)炉渣预处理废水、车轮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3)降尘喷洒用水、厂区地面洒水全部损耗,不外排。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四周墙壁设置吸、隔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泵类设置消声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袋装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统一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2)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及炉渣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压滤机泥饼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块废渣集中收集后送回电厂重新焚烧。(4)炉渣预处理产生的不合格炉渣砂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杂质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5)废机油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与废机油桶(桶加盖,桶底加垫)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废贮存区设立明显标识,地面硬化并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漏、防盗等措施。(6)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对重点防渗区(危废贮存间)、一般防渗区(洗车台、一般固废暂存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半成品和制砖车间、化粪池、沉淀池)、简单防渗区(办公区等设置地面硬化措施)设置防渗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8.该项目炉渣主要来源于铁岭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不足部分外购其他发电厂炉渣。厂区炉渣最大存储量5500吨,最大存储天数10天,超出最大存储量或存储时间不再新入厂炉渣。
该项目对铁岭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炉渣进行浸出毒性鉴别,炉渣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环评要求企业新增炉渣来源时,需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对炉渣进行鉴定,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方可利用,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七、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工艺、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因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需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