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jyj/2023-0299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铁岭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6-08
标  题: 铁岭县教育局招生优待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6-15

铁岭县教育局招生优待政策

  我县认真执行教育优待相关政策,落实《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工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辽宁省司法厅教育厅关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司发〔2020〕21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21〕213号)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等有关要求。

  (1)烈士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本地省级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人民警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5分录取;

  (4)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军人的子女和现役军人及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不分重点、一般高中,在每批次录取时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降10分录取;

  (5)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6)曾参加2020年辽宁省支援湖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办法,按《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具体措施的通知》(辽新疫防指明电〔2020〕17号)和《关于切实落实关心关爱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铁新疫防指〔2020〕10号)执行,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7)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子女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符合上述几类降分条件者,由考生本人或家长向考生家长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备审核,由享受优待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铁岭市教育局提供符合优待的学生名单,最后由铁岭市教育局提供给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