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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县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铁岭县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校车使用许可制度规范如下:

一、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所属学校使用校车,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驶路线原则上不跨区县。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包括: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 1);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8.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九份。报有关部门审查时,申请人需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当日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相关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使用许可吊销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校车行驶线路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停靠站点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臵应优先考虑公交站点。若校车停靠站点附近无公交站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标准设臵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校车许可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日期距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之日三十日以内有效,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严格校车监管

各地要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 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有关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