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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7-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按经营性质分为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颐养院”等体现业务特征字眼,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拓展服务,开展日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等表述。

  (一)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内资拟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需到铁岭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要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及时了解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登记完成后,将有关主体的名称、类型、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及其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办理

  养老机构备案实行属地备案原则,登记后统一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到市民政局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主动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流程(见附件8)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③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④经营有专业性要求的,如已取得食品经营、消防、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⑤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一并提供复印件以备民政部门留存。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在备案材料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备案号可按照,养老拼音首字母缩写+行政区划代码 +年份+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如,YL211224202001/YL211202202001),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一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有关要求办理,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该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政部门办理备案。

  3.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二)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公开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应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养老机构备案后续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应将《养老机构备案情况表》(见附件9)报市民政局备存。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一)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反行业标准和规范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见附件7)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撤)销登记证书。要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

  2.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养老机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消防宣传职能,对养老机构涉嫌借养老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监督管理。

  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6.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及时推送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等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7.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各级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将不按规定时限且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具有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的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视情取消享受相关补贴资金资格。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

  市民政局应及时完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法定监管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及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涉及本行业法律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抄告函

     8.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9.养老机构备案情况表

  此页无正文

  铁岭市民政局                铁岭市公安局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