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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5-26

铁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办法

铁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在籍农业人口,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06〕55号)。

第二章  养 

第四条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本人自愿选择参保或不参保。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需经本人申请,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经所在乡镇(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和国土部门审核后,报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待遇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核定,2015年为每月492元,今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第七条  养老保障采取趸保形式(即一次性投保)。缴费金额按照领取标准推算,随着领取标准及一年期定期利率的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征地单位、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征地单位负担30%,村集体和个人负担70%,分别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本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支出。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和房屋拆迁协议书或土地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张。参保时由村经办人填写《铁岭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定后报乡镇经办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最后由乡镇统一报县农保局核定。个人和村集体承担的保费足额到账,征地单位承担的资金一次性划入县财政专户后,由县农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信息及档案。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由村经办人填写《待遇审批表》后到县农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发给《铁岭县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证》。养老金通过银行逐月统一发放。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金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纳入个人账户;征地单位缴纳部分纳入统筹账户。征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2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专项调剂金,也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补充调剂资金。

第十一条  自愿放弃参加趸保的被征地农民视为自愿放弃村集体及政府的补贴,但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同时可自愿申享受双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条件而以虚假材料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一经核实,社会保障关系终止,经办机构有权追回已领养老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补贴部分划入统筹账户,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选择退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将不再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户口发生变动,如出国或迁往外省、市,通过本人申请退费,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也可保留原地享受保险政策

第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其家属必须于一个月内将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至村委会,由经办人员办理。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剩余部分应全部存入在开户银行所设立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保值增值。养老保障资金增值部分,按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分别计入各自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截留。

第十七条  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县政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并明确专门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障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效实施。县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和政策解释工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收缴、存储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统计核准及信息返馈工作;县经管局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县农保局负责参保登记审核、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服从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铁岭县人社局负责解释铁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办法》(铁县政发〔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