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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铁岭县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8-16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铁岭县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

铁岭县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弘扬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提升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铁岭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制定和实施铁岭县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铁岭市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我县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

(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县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侧重于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老年人补贴发放制度。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对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对80至89周岁低保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对6079周岁低保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按照省政府要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的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女方年满49岁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月400元和500元,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残联、县老龄办等,各镇(乡场)政府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水电气热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各镇(乡场)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乡场)政府

(三)除城镇居民不能迁往农村落户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镇(乡场)政府

(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对新建城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楼梯和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城乡建设局、县老龄办,各镇(乡场)政府

(五)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建立走访慰问老年人制度。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春节和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政策法规,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开展经常性、多元化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乡场)政府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责任单位:县农村经济发展,各镇(乡场)政府

(七)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应对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 

(八)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把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要求。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

(九)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60­至69周岁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分别享受半价和免费优惠。加强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意识,为老年人在安排座位、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各镇(乡场)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可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老龄办、中国人寿铁岭县分公司、各镇(乡场)政府

(十)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综合考虑老、幼、病、残等重点旅客出行需要,在全县乡级以上公共交通等候区设立老年人旅客专门区域或专座,设置醒目服务标志,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候乘提供爱心服务,确保老年人便利出行。

责任单位: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残联等

(十一)各镇(乡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优先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辖区内签约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上门走访诊视不得少于4次,及时对发现的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做到各种疾病早发现、早治疗。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十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民政局政策规定,给予定额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乡场)政府

(十三)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选择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县、乡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老龄办等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国人寿铁岭县分公司等

(十五)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十六)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身心保健和日常照料等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红十字会等

(十七)鼓励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积极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鼓励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各镇(乡场)政府

(十八)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加快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兴办老年电视大学和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社会教育机构要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各镇(乡场)政府

(十九)进一步理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各部门老年教育工作,整合老年教育资源,使其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场所和资源。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老龄办等

(二十)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活动中心转型升级。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依法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因地制宜配备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加大对老年协会建设的扶持力度,对创建达标的老年协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为老年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形成并完善老年人文化体育组织网络。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老龄办等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场)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内容,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落实到位、检查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镇(乡场)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镇(乡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职责,结合我县“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系列活动、“银龄行动”和“服务夕阳法援护航”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镇(乡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渠道,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照顾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