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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地毯总厂(铁岭)汽车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上海汽车地毯总厂(铁岭)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上海汽车地毯总厂(铁岭)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辽宁卓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内,租用辽宁卓越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标准厂房,为顺应市场需求,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建设上海汽车地毯总厂(铁岭)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项目在现有车间新增1条PHC喷涂板生产线、2条粒子线生产线、2条碎海绵隔音垫生产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PHC喷涂板20万套、粒子2500t、碎海绵隔音垫30万套。
二、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废气:(1)G1发泡废气,发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引风量11000,收集效率90%),通过“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2)G2抛丸废气,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抛丸机自带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效率>90%,除尘效率99%,引风量20000)处理后,废气并入管道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后通过由15m高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3)G3塑化挤出废气,塑化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该项目密闭集气管路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引风量12000,收集效率95,处理效率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4)G4喷胶废气,喷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本项目密闭集气管路收集,通过“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本项目通过密闭集气管路收集。(5)G5模压成型废气,集气罩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为保证集气效率,本项目集气罩设置水晶帘,通过加大风量,加大风速,控制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1m/s,确定本项目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6)G6危废暂存间废气,危废暂存间主要存放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原料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拟采用桶装密封形式进行贮存,废气产生量极小,故不予定量评价。新建危废暂存间设有通风换气口,外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暂存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7)项目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8)项目全部设密闭式生产车间。
2、废水:(1)生产废水为水切废水。水切用水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切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为CODCr、SS、氨氮,水切过程中采用吸风机收集水切废水,吸风机自带过滤器对水水切废水进行过滤,过滤后废水经三级沉淀再次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不产生生产废水。(2)项目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暂存处理后,经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四周墙壁设置吸、隔声措施,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泵类设置消声措施。厂区设置绿化措施,优化运输路线。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2)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处理。(3)除尘器收集尘袋装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内,定期外售处理。(4)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内,定期外售处理。(5)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贮存场所,贮存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乱堆乱放和随便倾倒,一般固废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散落地面。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6)建立一般固废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1次/年,变化时及时变更。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1次/月。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1次/批次)。(7)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导热油、废润滑油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强度)与废包装桶(桶加盖,桶底加垫)分类(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危废贮存间设置防风、防雨、防晒、防盗等措施。(8)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执行。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建立危险废物台帐。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对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池、现有化学品库、储罐区等)、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新增一般固废暂存间、库房)、简单防渗区(除重点防渗与一般防渗区外的其他区域)设置防渗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重点管理级别、简化管理级别),按照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登记管理级别的无需填报)。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七、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工艺、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因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需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