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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铁岭)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铁岭县先进粪便收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诸民屯村,项目选址不在铁岭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为“A0532畜禽粪污处理活动、C2629其他肥料制造”,本次扩建项目新增用地20000平方米,建设粪便收集厂区,厂区内新建粪污暂存场(2600㎡)、翻抛发酵区(4320㎡)、门卫(内设办公区)(96㎡),设置一条土壤改良剂生产线,同时配备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本次扩建不涉及养殖规模变动,本次扩建完成后,预计生产土壤改良剂5万吨/年,其中普通型土壤改良剂、生物型土壤改良剂各2.5万吨/年。
二、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废气:(1)混合、翻抛、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分别通过负压密闭(集气效率为95%)粪污暂存场及翻抛发酵区收集,再经同一座生物除臭塔(TA001)(净化效率为90%,设计风量为5000m³/h)处理后,最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到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在负压密闭粪污暂存场及翻抛发酵区自然发散。粪污暂存场、翻抛发酵区周围设置绿化措施,并定期喷洒除臭剂。粪污暂存场及翻抛发酵区均负压密闭且做好地面硬化、防渗漏等措施。(2)粉碎、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各工序处设置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半密闭设计,集气效率为80%)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除尘效率为99%,风量8000m³/h),最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未收集到的粉碎工序粉尘自然沉降后,定期清扫,日产日清。(3)项目无组织废气厂界达标排放。
2、废水:(1)应扩建项目不涉及粪污暂存场、翻抛发酵区的清洗,故无清洗废水;本次扩建项目生产无需用水,故无生产废水;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故无新增生活污水。(2)本次扩建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场区周围设置截水沟或围堰。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四周墙壁设置吸、隔声措施,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设置消声措施。厂区设置绿化措施,优化运输路线。
4、固体废物防治:(1)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10㎡),定期外售处理。(2)运输过程遗撒的畜禽粪便及时清理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3)除尘灰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4)翻抛发酵区(破碎、筛分、包装工作区)沉降灰,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5)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贮存场所,贮存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乱堆乱放和随便倾倒,一般固废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散落地面。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6)建立一般固废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1次/年,变化时及时变更。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1次/月。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1次/批次)。(7)废机油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强度)与废机油桶(桶加盖,桶底加垫)分类(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危废贮存间设置防风、防雨、防晒、防盗等措施。(8)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建立危险废物台帐。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对重点防渗区(截水沟或围堰、粪污暂存场、翻抛发酵区(包括原辅材料暂存区、成品区)、危废贮存库)、一般防渗区(一般固废暂存间)、简单防渗区(其他区域)设置防渗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重点管理级别、简化管理级别),按照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登记管理级别的无需填报)。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七、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工艺、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因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需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