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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材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辽宁中材矿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措施综合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单位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辽宁中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矿山开采、生产、销售等。该公司于2020年11月对铁岭县中远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进行了收购,并将中远公司的全部手续均更名为辽宁中材矿业有限公司,包括工商、国土、采矿权及环保等相关手续。因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其土地、规模、生产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设备、产能、原环境保护设施等并未更改,继续使用。
本采石场分为三个采区,总保有储量为1364.44万吨(505.08万m3),开采规模为54.00万吨/年(20.0万m3/年)。于2019年3月编制了《铁岭县中远采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了铁岭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于2019年5月编制了《铁岭县中远采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并于2020年6月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填报。
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分析,该公司在设备生产及维修保养期间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为满足危险废物暂时贮存的需要,同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2013 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本公司投资3万元,在现有的场区内,利用闲置的建筑物改建一座危废间,占地面积为64m2,用于储存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又因本采石场在前期开采过程中已将表土剥离干净,剥离出来的表土已经在2019年、2020年陆续用于复垦绿化,并且全部用尽。本矿区已开采到矿界,在现阶段及未来开采过程中,均进行深度开挖,不再产生表土废石。现阶段矿区里复垦绿化均为本公司外购山皮土,由车辆运输到矿区内,直接卸至需要进行绿化的区域,进行覆土绿化。故本采石场不再设置排土场,配套设置的拦石坝不需要设置。矿区里设置了截洪沟。本采石场的其他设施情况均无变化。
本项目利用现有闲置房屋进行改造,无土建工程,不对施工期进行分析,营运期没有废气及固体废物产生。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利用场区内现有闲置的一座房间改建为危废间,不新增占地。危废间占地面积约为64m2,用于暂存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
三、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组织施工建设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四、加强运营期环保设施建设及日常管理:
1.粉尘:辽宁中材矿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措施综合改造项目(利用场区内现有闲置的一座房间改建为危废间)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2.噪声:项目主要为搬运危险废物时产生的噪声。声源强度较低。通过厂房隔声、轻拿轻放、禁止鸣笛、距离衰减等措施,与现状背景值叠加后,厂界噪声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3.固体废物:(1)废润滑油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与废物润滑油桶(桶底部加垫,桶口加盖密封)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废贮存区设立明显标识,地面硬化并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漏、防盗等措施。(2)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3)因本采石场在前期开采过程中已将表土剥离干净,剥离出来的表土已经在2019年、2020年陆续用于复垦绿化,并且全部用尽。本矿区已开采到矿界,在现阶段及未来开采过程中,均进行深度开挖,不再产生表土废石。现阶段矿区里复垦绿化均为本公司外购山皮土,由车辆运输到矿区内,直接卸至需要进行绿化的区域,进行覆土绿化。故本采石场不再设置排土场,配套设置的拦石坝不需要设置。
4.废水:本项目不需用水,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新增员工,由厂内员工调配,无新增生活污水。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七、项目建成后,未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铁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