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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志诚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辽宁志诚重工有限公司年产50台张紧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辽宁志诚重工有限公司位于铁岭市铁南工业园区内,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机电设备、通用设备等的生产,建设单位拟投资50万元租赁铁南工业区内已建厂房一座,购入生产设备建设辽宁志诚重工有限公司年产50台张紧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职工人数5人,计划于2021年6月施工,2021年8月投入生产。
二、项目施工期必须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火焰切割烟尘,火焰切割及清理产生的烟尘经场内1台移动式烟尘收集装置处理后(烟尘捕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车间内无组织排放。(2)焊接烟尘,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场内1台移动式烟尘收集装置处理后(烟尘捕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车间内无组织排放。(3)焊缝打磨粉尘,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场内1台移动式烟尘收集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捕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车间内无组织排放。(4)涂装废气,设置密闭喷漆车间,喷涂及自然晾干均在喷涂车间内进行,废气经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风量3000m3/h,颗粒物(漆渣)去除效率85%,有机废气去除效率80%),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5)项目未捕集的废气无组织达标排放。(6)项目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禁止建设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项目。
2、废水:(1)生产用水为水性漆稀释剂用水全部自然蒸发,无排放废水。(2)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暂存处理后,定期委托清掏。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设置消声装置。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与废水性漆渣(混入生活垃圾中)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2)焊接工序除尘器收尘及焊渣(袋装)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3)废金属屑及边角料及部件及半成品进行人工检验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4)废水性漆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废水性漆桶暂存区内(厂区设置封闭式废水漆桶暂存区,暂存区地面设置防渗及地面硬化措施,废油漆桶顶部加盖底部设置隔垫),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签订回收合同,保留相关单据)。(5)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活性炭均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与废润滑油桶(桶类全部加盖,桶底加垫)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废贮存区设立明显标识,地面硬化并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漏、防盗等措施。(6)一般固废暂存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7)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8)企业使用的水性漆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01-2005(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中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重金属及其它有害物等限量要求,企业应保留所使用水性漆的相关检验报告(水性漆供应厂家提供),保留购买水性漆相关单据。(9)项目安装轴承及轴承座并涂抹润滑油,项目无废润滑油产生。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喷漆间、原料储库、润滑油暂存处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2)旱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3)项目其他区域设置一般地面硬化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铁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