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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合力兴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辽宁万合力兴汽车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喷漆废气,设置封闭式喷漆间,喷漆废气经“水帘过滤系统+UV光氧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合计处理效率>60%,收集效率按 95%)及引风机(总风量约10000m³/h)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喷漆工序未收集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无组织达标排放(符合DB21/3160-2019《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 mg/m³,符合《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苯系物1.0mg/m³)。(2)抛丸粉尘,抛丸工序产生的为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风机量1000m³/h,废气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99%)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3)焊接烟气 ,焊接工序在车间内进行,焊机上设置集气罩(收集率80%),焊烟经焊烟处理器(焊烟处理器安装纸制过滤筒,处理效率为95%,焊烟处理器的引风量为 5000m³/h)处理后,通过处理器侧面排口排出,车间内无组织达标排放。(4)气割烟尘,气割工序产尘均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5)锅炉烟气,燃气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烟尘经8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6)食堂油烟,食堂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引风机风量5000m³/h,净化效率>60%)处理后,经专用烟道引至楼顶达标排放。
2、废水: 锅炉总排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暂存处理后,定期委托清掏。(2)喷漆废水,本项目喷漆房内除漆雾废水加絮凝剂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当使用一段时间后,用水达不到使用标准时,将其废液全部排出收集,存放于危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危废处理有资单位处置。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四周墙壁设置吸、隔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设置消声装置,进出风管均采用可曲挠橡胶接头与设备连接用以阻断声桥加强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其降噪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更换,以减少机械不正常运转带来的机械噪声泵类设置软连接。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2)抛丸工序废屑、废钢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3)废活性炭、废漆渣均置于专用容器内(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与废UV灯管、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内(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废贮存区设立明显标识,地面硬化并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漏、防盗等措施。(4)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处置过程中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5)废险废物暂存、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应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5)焊烟处理器中的纸制过滤筒一个月拆卸一次,将过滤筒收集的烟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过滤筒可重复使用;或定期更换一次新的纸制过滤筒,更换下来的废过滤筒集中收集,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相关要求对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化粪池、原料仓库等,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非污染区(厂区道路等,设置一般地面硬化措施)设置防渗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铁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