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亿通源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辽宁省亿通源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辽宁省亿通源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水泥制品及砼结构构件生产企业。该公司法人何昌辉于2021年1月租用铁岭县康兴红砖厂闲置场地建厂。铁岭佳合祥缘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编制完成《辽宁省亿通源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铁岭县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4月2日对该环评报告表进行批复(铁县环审函[2021]025号)。该项目设计年产水泥管10万根、水泥预制井5万套。目前,该项目处于在建状态。
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拟对已批复水泥预制井生产原料及产能进行调整,即原设计水泥预制井生产原料中取消砂子、石子,新增矿渣、粉煤灰;原设计年生产水泥预制井5万套提高至10万套。相应主体工程、储运工程等内容随之变化。原设计水泥管生产线建设内容不变。
二、项目施工期必须按《报告表》中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水泥原料储罐呼吸废气,该项目水泥预制井生产线共设置5座水泥原料储罐(较原设计增加1座),每座水泥原料储罐各配套1套仓顶除尘器(共5套,除尘效率99.8%),水泥原料储罐呼吸粉尘经各自配套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且高度不小于15m)。排放口编号/污染源:DA003/水泥预制井生产线3#水泥原料储罐,DA004/水泥预制井生产线4#水泥原料储罐,DA005/水泥预制井生产线5#水泥原料储罐,DA006/水泥预制井生产线6#水泥原料储罐,DA007/水泥预制井生产线7#水泥原料储罐),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该公司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2)粉煤灰原料储罐呼吸废气,该项目水泥预制井生产线共设置5座粉煤灰原料储罐(较原设计增加5座),每座粉煤灰原料储罐各配套1套仓顶除尘器(共5套,除尘效率99.8%),粉煤灰原料储罐呼吸粉尘经各自配套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且高度不小于15m)。排放口编号/污染源:DA008/水泥预制井生产线1#粉煤灰原料储罐,DA009/水泥预制井生产线2#粉煤灰原料储罐,DA010/水泥预制井生产线3#粉煤灰原料储罐,DA011/水泥预制井生产线4#粉煤灰原料储罐,DA012/水泥预制井生产线5#粉煤灰原料储罐),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该公司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3)搅拌机废气,该项目水泥预制井生产线共设置5台搅拌机(较原设计增加4台),每台搅拌机各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共5套,除尘效率99.8%),搅拌机废气经各自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且高度不小于15m)。排放口编号/污染源:DA014/水泥预制井生产线2#搅拌机,DA015/水泥预制井生产线3#搅拌机,DA016/水泥预制井生产线4#搅拌机,DA017/水泥预制井生产线5#搅拌机,DA018/水泥预制井生产线6#搅拌机,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该公司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4)无组织粉尘,在输送、转折环节采取封闭措施;设半封闭、防风雨、防渗式原料堆场(闲时矿渣全部采用苫布遮盖,生产时后垛矿渣采用苫布遮盖);定期进行路面清扫,生产区、原料区及厂区路面定期洒水等措施后,可减少90%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类比现有工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可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对该公司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2、废水:(1)混凝土搅拌用水部分进入产品,部分蒸发损失,无废水外排。(2)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暂存处理后定期委托清掏。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四周墙壁设置吸声隔声措施,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设置消声器,泵类及管道设置软连接。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统一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2)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3)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旱厕、水泥及粉煤灰罐区、原料及成品堆场地面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铁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