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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辽宁华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超滤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述:辽宁华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超滤膜建设项目位于铁岭县新台子镇北地村,公司经营范围为水处理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超滤膜、PP滤芯制造。公司拟投资180万元建设年产20万平方米超滤膜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15300m2,建筑面积2116m2,总投资180万元,年产超滤膜20万平方米。
二、项目施工期必须按照《报告表》要求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超滤膜注入环氧树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工序处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引风装置集中收集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效率为60%,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90%,风机风量为1000m3/h)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未捕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达标排放。(2)食堂油烟,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油烟去除效率可达80%以上,风机量为2000m3/h,收集效率60%以上)废气经专用烟道引至楼顶达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标准要求)排放。(3)污水处理间恶臭,设置封闭式污水处理间,废气(主要以NH3和H2S为主)经集气罩及引风系统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风量1000m3/h,收集效率60%,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4)未被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门窗以无组织形式进行排放,厂区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4.0mg/m)。
2、废水: (1)纯水制备过程中会产生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污水管网。(2)泡丝工序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区内污水处理间(“调节池+缺氧+MBR池”工艺对COD、BOD5、氨氮去除效率为90%、92%、40%)处理后排入辽宁岭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污水处理间出水水质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万泉河。(3)食堂废水经过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排入防渗化粪池暂存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设置隔声门、窗,生产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设置消声装置,泵类设置软连接。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2)废液压油、污水处理间污泥、废活性炭置于专用容器内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废贮存间设立明显标识,地面硬化并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漏、防盗等措施。(3)废险废物暂存、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应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相关要求设置防渗措施。(1)原料储库、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污水处理间的地面及输水管路(选取高密度聚乙烯材料作为防渗衬层)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2)化粪池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3)项目其他区域设置一般地面硬化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三、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铁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