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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县环审函[2021]067号关于《开元(辽宁)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聚乙烯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铁县环审函[2021]067号关于《开元(辽宁)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聚乙烯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开元(辽宁)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开元(辽宁)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聚乙烯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铁岭县铁南工业区专用车生产基地,利用塑料颗粒制作塑料管材,年产聚乙烯管材8000吨,钢丝网骨架复合管2000吨。项目占地面积8360平方米,租用生产厂房两座及厂区部分办公室。其中生产1车间内设置10条聚乙烯管材挤出机生产线,生产2车间设置7条聚乙烯管材挤出机生产线及3条钢丝网骨架复合管材生产线,同时每个车间内分别设置原料堆存区及成品堆存区。

  二、项目施工期必须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一车间工艺废气,一车间生产线上方设置集气罩和引风装置(风机风量为60000m3/h,收集效率按90%),制管工序配料、混合、挤出时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进入每个车间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高于98%)+UV光氧机+活性炭(处理效率高于80%)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项目生产1车间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特别排放标准限值。(2)二车间工艺废气,二车间生产线上方设置集气罩和引风装置(风机风量为60000m3/h,收集效率按90%),制管工序配料、混合、挤出时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进入每个车间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高于98%)+UV光氧机+活性炭(处理效率高于80%)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项目生产2车间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特别排放标准限值。(3)无组织废气,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项目未捕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达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

  2、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暂存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防治:首选先进的低噪声设备,设置封闭式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固定噪声产生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风机设置消声装置。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2)本项目检验工序产生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厂区内破碎后回用于生产。(3)废机油、废活性碳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与废紫外线灯管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内(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废贮存区设立明显标识,地面硬化并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漏、防盗等措施。(4)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化粪池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其中地面防渗层可采用粘土、抗渗混凝土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采用粘土防渗层时防渗层顶面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砂石层;采用混凝土防渗层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厚度不应小于100mm。(2)项目危废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重点防渗区需清基500mm并整平,其上铺设防渗土工膜,并覆土500mm。(3)项目生产车间及其他区域设置一般地面硬化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铁岭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