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4-0096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2-02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03号
发文字号: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03号 发布日期: 2024-02-05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03号

  铁岭市众兴集团绿之美石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007591269011

  地址:铁岭经济开发区上八家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2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厂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大量碎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序号31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