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3-094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5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3〕第05-22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2-05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3〕第0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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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艳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隧道窑式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其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序号16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  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