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3-0935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7-07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3〕第05-14号
发文字号: 铁市环罚字〔2023〕第05-14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3〕第05-14号

  内乡县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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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卞书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4分场沼液还田过程中沼液从农田里流出排入附近阿吉镇阿吉村小西河内,1月9日铁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雨排渠内沼液进行采样,1月16日铁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铁县环监水字(污水)2023WS007】,结果为COD213 mg/L、氨氮27.6mg/L、总磷1.88mg/L、总氮38.0mg/L,按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OD超过标准值3.26倍、氨氮超过标准值1.76倍、总磷超过标准值2.76倍、总氮超过标准值1.5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3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   参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属于情节严重阶次,即“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50%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处以60-100万元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