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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2〕05-28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6-2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2〕05-28号

铁岭经济开发区富仁白羽鸡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2211200MA10AAEG0P

  地址:铁岭市种畜场柳条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玉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侧堆粪场处养殖产生的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造成流失,顺这山水雨排沟渠流淌,最终流入厂区外沟渠。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的规定,适用情节较轻阶次,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