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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2〕05-34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9-22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2〕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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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211221XXXXXXXX0013

  地址:铁岭县阿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艳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新增废油加工项目与环评文件不符(与原料不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情节较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肆佰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