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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青山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实施青山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搞好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生态功能为目标,采取政府主导、强化宣传、精心组织、合理规划、政策倾斜、资金扶持、依法保护、封山禁牧、多方参与、造管结合、有效监管等多种措施和方式,在全省青山工程规划期内,全面完成全县范围内因矿山及其它工程建设破坏山体的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任务及“小开荒”退耕还林任务,切实提高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水平,促进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首要位置;坚持科学创新,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水平,降低治理成本;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达到治理效果;坚持鼓励先进,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政策推动、政府督导、部门联动、检查督促、工程化治理等方式,使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遏制;通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相关建设行为,使山体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工程围栏、封山育林、牛羊圈养、造管结合,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公路(一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物覆盖;30%的荒山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全部退耕还林。
三、保护与治理的重点
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对符合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制定的关停标准的采石场、小白灰厂、小水泥厂、小铁矿、小煤矿、铅矿等,要规定关闭时限并监督执行,有计划地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规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恢复植被覆盖;在建矿要有植被保护规划及措施,生产矿要开采与恢复同步,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按照“谁开垦、谁还林”的要求,实现现有的15.5万亩“小开荒”1年内全部还林。突出抓好退耕还榛工程。
加快超坡地退耕还林步伐。全县的2.6万亩超坡地要在2012年内全部完成退耕还林。
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在2015年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荒山封育和工程围栏任务。
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将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县政府将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文件要求,足额收缴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的恢复。
(二)建立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县政府是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闭矿多年、采矿权人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铁路和交通部门是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采矿权人是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
县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写《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和《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并报送市政府;负责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明确县域内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切实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计划;要定期开展县域内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管。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占用征收林地许可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以及不按要求提供《方案》和《承诺书》的,林业部门不予受理占用征收林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对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或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充分发挥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铁岭县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监督县域内青山保护和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并对《方案》落实情况、《承诺书》兑现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及封山禁牧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三)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和山体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和荒山底数,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退耕还林和封山禁牧工作动态。整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非法破坏山体、肆意开荒种粮或不按要求实施恢复生态环境行为的督查力度,本着从重从严从速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青山工程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宣传青山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反面典型予以公开暴光。大力营造保护生态光荣,破坏生态可耻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县政府已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动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铁岭县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并成立铁岭县森林资源保护局。县政府要层层分解任务,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严格检查监督,强化行政问责,务求取得实效。各乡镇青山工程实施情况将纳入对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