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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青山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加强林地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我县拟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即“青山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特别是私挖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快我县林业改革和发展,打造“和谐、生态、文明”的林区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组织领导
成立铁岭县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曹 阳 县长
副组长:傅佐凯 县委常委、副县长
陈敬满 副县长
成 员:张桂英 法院院长
郭丽梅 检察院检察长
王震铎 公安局局长
魏丽华 林业局局长
隋 军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韩忠林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宝安 国土资源局局长
姚祥茂 监察局局长
梁 铁 城建局局长
周 宏 环保局局长
孙成义 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李香辉 国税局局长
高大鹏 地税局局长
张齐斌 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魏丽华兼任,办公室成立三个专项行动小组(见附件),三个行动小组分片包乡镇(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
三、整治重点
1.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
2.未对破坏的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
3.未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
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没有植被恢复内容以及未达到青山保护恢复治理验收标准的;
5.无证采矿、无证探矿的;
6.超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的;
7.未缴纳采矿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8.未经批准买卖或私下交易采矿权、探矿权的;
9.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
四、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确保“青山行动”有效开展。
各乡镇是实施“青山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林业部门负责“青山行动”综合协调工作,同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严格查处、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采矿审批关,加快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在为占用林地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与林业部门沟通合作。同时,要加大对超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无证采矿探矿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质量评价,对破坏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抓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手续不全、破坏森林资源的要停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稽查征管工作,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供电部门对手续不全的矿山要给予断电处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向手续不全的矿山供应炸药。同时,要与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紧密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开矿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
法院、检察院应加大对破坏青山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案件提前介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在“青山行动”中渎职失职、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时间步骤
“青山行动”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到2013年11月15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现场勘测鉴定阶段(7月1日—8月31日)
三个专项行动小组分别对所包乡镇进行现场勘测、取证及技术鉴定。
(二)打击处理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由县森林公安局和林政稽查大队对排查出的私挖滥占林地案件进行侦破和严厉打击,并责令进行整顿。对严重干扰、阻挠“青山行动”及严重破坏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要加大力度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处理。
(三)清理整顿、制定措施阶段(11月1日— 11月15日)
对清理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的件给予封停处理。同时,要对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查找在矿山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具体方案,逐步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促进我县青山工作的全面开展。
附件:专项行动小组包片区域表
附件
专项行动小组包片区域表
序号 |
组长 |
成员 |
包片区域 |
---|---|---|---|
第一组 |
高博宇 |
刘长安 张译文 张术桥 李兴伟 |
李千户镇 横道河子镇 鸡冠山乡 白旗寨乡 |
第二组 |
郭铁山 |
孙 旭 任红岩 梁 营 石 岩 |
凡河镇 腰堡镇 新台子镇 阿吉镇 蔡牛镇 双井子镇 镇西堡镇 平顶堡镇 种畜场 |
第三组 |
乔爱辉 |
宋维峰 王志会 郭 宇 杨继勇 |
熊官屯镇 大甸子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