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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和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措施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终止
5 预案管理
6 监督问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预案制定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空气重污染,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空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铁岭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铁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铁岭县辖区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的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镇(乡场)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铁岭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分预案或专项预案。
全县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要制订本单位空气重污染期间减排操作方案,主要包括:九三集团铁岭大豆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沈阳泰石岩棉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顺意热力有限公司、铁岭顺鑫热力有限公司、铁岭万海热力有限公司。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成立铁岭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对处置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督导各镇(乡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大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气象局、县政府应急办、县供电公司及各镇(乡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本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向县政府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拟订(修订)与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组织开展我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我县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编制空气重污染应对方面的宣传工作分预案,并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配合县环保局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配合县环保局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教育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公安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禁止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县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筑类建设项目名单;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交通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综合执法大队: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气象局: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重要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传达县领导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指示批示,协助县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县供电公司:配合各镇(乡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各镇(乡场)政府:编制本乡镇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全县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 > 200将持续1天(24小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全县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全县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全县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县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3.2 监测预警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联合成立县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配合市政府相关机构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工作。
3.3 预警发布和预警解除
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预警发布和预警解除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措施
与预警级别对应,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12〕47号)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限产停产企业、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尾气不达标机动车以及露天焚烧和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重点监管对象和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1.1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通告,向全县居民告知空气质量状况、污染严重区域,空气重污染警报解除前要持续更新并发布最新消息。
(2)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以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等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频次,每日停用部分公务车辆。
(3)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及出入口的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以及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设施或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增加施工工地和物料堆场的清扫及洒水抑尘作业频次,增加清扫保洁及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4)各镇(乡场)政府要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确定本乡镇治理重污染天气措施;组织各村屯开展卫生清洁活动。
4.1.2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4.1.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按照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空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在城区内禁止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行驶。
(3)县环保局、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排油烟设备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4)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建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5)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进行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4.1.2.2 建议性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呼吁广大居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1.3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对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内的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建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强制停止城区内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1.4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保局负责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对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内的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管理建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各大型户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4)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4.2 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地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响应终止
根据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空气重污染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本预案及配套园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形成评估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监督问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镇(乡场)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乡场)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空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贴有黄色环保标志。
7.2 预案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相关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铁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铁县政办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岭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铁岭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张洪泉 县 长
副总指挥:方 志 副县长
成 员:杨开宇 凡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沈学林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冯连武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忠千 凡河镇镇长
孙井华 腰堡镇镇长
赵宝丹 新台子镇镇长
苑立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于 水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宁丽岩 县教育局局长
许迎坡 县环保局局长
胡建军 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 峰 县交通局局长
宋铁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崔 巍 县气象局局长
郑 力 县公安局副局长
金楠舒 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韩立丰 平顶堡镇镇长
毕春雷 镇西堡镇镇长
王 博 阿吉镇镇长
杨炜亮 蔡牛镇镇长
张士平 双井子镇镇长
于振忠 熊官屯镇镇长
索 野 李千户镇镇长
聂思群 横道河子镇镇长
王 辉 大甸子镇镇长
任保家 鸡冠山乡乡长
邱 晗 白旗寨乡乡长
申明生 种畜场场长
关 雷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许迎坡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