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cjdglj/2023-033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4-23
标  题: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11号
发文字号: 铁县市监处罚〔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铁岭县新台子镇好运水果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1MA0TUQMLXG

  住所(住址):铁岭县新台子镇新台子中学住宅楼C号楼105门市

  投资人:付XX

  身份证件号码:2112251971XXXX2027

  2023年3月21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尔卑斯糖3条,保质期为24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制造商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318号)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对该店经营的上述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铁县市监强制〔2023〕01-11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1-11)。经本局负责人审批,于2023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经营者付洪侠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以每条2元的价格购进了10条阿尔卑斯糖,并以2.5元/条的价格在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销售了7条阿尔卑斯糖。剩余3条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3.过期食品照片1张,证明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食品来源。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2023年3月2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经营者付洪侠询问情况的记录。

  7.2023年3月21日证据提取单一份,粘贴有阿尔卑斯糖3条预包装袋原件,包装袋原件袋上喷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直接物证。

  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糖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2023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3]1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由于受新冠疫情原因的影响,响应政府扶持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并且当事人经营的阿尔卑斯糖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销售,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食品安全类《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五)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三)项的规定;裁量标准: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旨在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合减轻情形,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铁岭县新台子镇好运水果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阿尔卑斯糖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尔卑斯糖(3条)

  二.处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24家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