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lj/2024-0083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铁岭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4-01-24
标  题: 关于对辽宁省辽河干流八天地险工水毁修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公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关于对辽宁省辽河干流八天地险工水毁修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公示的通知

设计、监理及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现对辽宁省辽河干流八天地险工水毁修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公示,请相关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职责,确保本工程建设质量。

  一、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负责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铁岭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艾新宇联系电话:024-78833703

  项目负责人:李娜联系电话:024-78833759

  技术负责人:阎亭廷联系电话:024-78833759

  2、设计单位: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代表:董军、焦伯夫

  3、监理单位:辽宁德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陈希富联系电话:15041441900

  监理工程师:王子君联系电话:13840667138

  施工单位:辽宁睿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赵宝柱联系电话:15904981111

  技术负责人:胡 剑联系电话:13464852081

  4、检测单位(施工自检):辽宁启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李括联系电话:13998215206

  5、检测单位(监理平行检):辽宁泽成水利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刘焕新联系电话:13840139395

  6、检测单位(法人抽检):辽宁世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孙 单联系电话:13942410477

  二、从业人员主要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从业人员主要质量责任

  1、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组织发包时应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严格执行施工图纸核查和签发制度,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发生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5、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后,办理开工备案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按照规定将工程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从业人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9、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二)设计单位从业人员主要质量责任

  1、按规定取得执(从)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开展工程设计工作。

  3、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工程的功能需求。

  4、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6、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7、参加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8、设计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三)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主要质量责任

  1、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从)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必须在岗履职,变更应履行相关手续。项目经理不得违规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任职。

  2、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4、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参加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及时将施工资料归档保存。

  6、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7、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9、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四)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主要质量责任

  1、按规定取得执(从)业资格,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

  2、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按照监理规范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参加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监理资料归档保存。

  7、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五)质量检测单位从业人员质量责任

  1、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3、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4、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6、检测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三、责任追究

  (一)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相应的质量职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诉讼、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从业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或为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铁岭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