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xczxj/2023-020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铁岭县乡村振兴局,铁岭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3-12
标  题: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扶贫办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扶贫办、财政局(不含大连市):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提升项目成效和管理水平,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果提供优质的项目保障和措施保障,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和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制定了《辽宁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

辽宁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和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库运行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县级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库建设和项目运行各个环节职责分工,推进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有效解决资金等项目、资金滞留及闲置浪费等问题,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果提供优质的项目保障和措施保障。

  二、项目库申报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项目库申报范围

  1.申请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金融扶贫资金、定点(驻村)帮扶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

  2.申报项目主要包括支持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及促进增收的项目。

  3.列入中央及省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超出现行脱贫或巩固扶贫目标标准的项目、未明确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

  (二)职责分工

  项目库建设工作,按“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和“四到县”工作机制。省扶贫办负责规划部署、政策指导、督导检查和量化考核;市扶贫办负责业务指导、审核把关、把控进度和督促整改;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库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验收报账和系统维护。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同省扶贫办明确各市年度扶贫专项资金规模并下达各市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级扶贫办确定所辖县区年度扶贫专项资金规模并下达各县区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项目库资金规模,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会同县级扶贫部门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报市级审核。

  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和项目管理要求,参照本方案做好项目安排、项目入库、项目实施和系统维护工作,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范围。年终评价结果逐级上报所属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扶贫办统一汇总。

  县级是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的主体。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明确各项目类型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库建设各环节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类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申报项目的审核论证、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及按照行业定额标准确定项目支持资金规模。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带贫减贫机制和贫困群众参与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三、项目库入库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地区实际,结合脱贫及巩固扶贫目标任务提出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在充分征求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到户产业项目要以村为实施主体,按照种养殖等产业项目具体类型分类进行申报。

  (二)乡级审核。乡镇负责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乡镇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性质类型报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审核论证。乡镇统筹实施类项目以乡镇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前须经各行政村村两委会表决通过,并在各村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性质类型报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审核论证。

  (三)行业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乡镇上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包括与地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适应,切实解决扶贫问题;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与地区发展实际;符合土地、生态等相关政策。同时,要对项目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建议。论证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初选项目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可调整后重新申报。乡镇上报的涉农产业扶贫项目统一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核论证。

  (四)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入库项目的审定工作。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扶贫规划、目标任务和资金规模,对通过行业部门论证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拟定项目入库方案,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最终履行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程序。县级统筹类项目须广泛征求意见并逐级公示,通过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五)系统录入。审定后的入库项目必须全部录入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入库项目系统录入的组织指导和跟踪督导工作。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资金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

  四、工作安排

  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12月底为一个完整项目库建设年度。

  (一)项目维护:开展项目库入库充实和动态调整工作(上年度10月至11月30日前完成)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项目库进行分年滚动管理,结合扶贫工作政策变化和项目实施情况优化项目库项目储备。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扶贫项目的立项、研究和论证,将符合需求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将不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移出项目库,做到有进有出、择优保质,为完成下一年度或近几年扶贫任务储备充足的、高质量的项目。

  材料报送:上年度12月5日前,县级扶贫部门要向市扶贫办上报项目库编制工作总结,同时上报项目库编制批复方案、项目申报书、项目公示资料、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上年度12月10日前,市扶贫办向省扶贫办上报全市项目库编制工作总结、全市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县区项目库编制批复方案。

  (二)项目立项:开展年度拟实施项目立项工作(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区根据年度扶贫目标任务和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年度拟实施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级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下达后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材料报送:5月10日前,县级扶贫部门向市扶贫办上报年度实施项目批复方案、年度实施项目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市扶贫办负责审核把关,并汇总形成市年度实施项目方案。5月15日前,市扶贫办向省扶贫办上报市年度实施项目方案、全市年度实施项目情况统计表。

  (三)项目调整: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调整(6月30日前完成)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需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批复,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补充公示公告程序。

  材料报送:7月10日前,县级扶贫部门向市扶贫办上报项目调整批复方案、年度实施项目调整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市扶贫办负责审核把关。7月15日前,市扶贫办向省扶贫办上报县(市、区)项目调整批复方案、全市年度实施项目调整情况统计表。

  (四)项目实施:开展年度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实施前公示、招投标、开工实施、验收决算、报账和项目完成后的公告等工作。原则上,实施项目要在一年内实施完毕,确需跨年度的项目必须做好统筹规划,采取按年度分阶段投入、实施、验收、报账的形式,避免产生资金结余。项目全部完成后,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材料报送:12月10日前,县级扶贫部门向市扶贫办上报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市扶贫办负责审核把关,并形成市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12月15日前,市扶贫办向省扶贫办上报市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县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全市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五、日常管理

  (一)系统日常维护。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维护和更新项目库信息,适时将项目申报、批复、招投标、实施进度、验收决算、报账、公示公告及资金拨付、资金类别、资金额度等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对项目进展、资金拨付、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和系统更新。

  (二)项目档案管理。要做好项目纸质档案管理,项目申报书、受益人名册、报账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公示及图片、协议委托书等档案资料要全面,确保能全面反映项目实施全貌和佐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公开招标要求。投入超过20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超过100万的购买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危房改造、雨露计划以及个人补贴等其他不在招投标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

  (四)项目建设公示。项目建设前须在当地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年度或期限、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及来源、受益对象、责任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五)实行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扶贫部门对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运行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后产生扶贫效益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逐级上报备案。市级应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现场复核。省将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下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挂钩。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区要把项目库建设作为中心工作,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适时督导,促进项目库建设逐步规范和完善。要确保项目储备规模和资金支持规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相匹配,切实解决资金闲置、滞留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确保项目质量和带动成效。项目入库前,要严格落实行业论证,未经行业论证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项目立项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再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项目才能立项实施。论证所需费用可列支项目管理费,也可列入项目预算,费用标准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要认真研究谋划产业扶贫项目,有效保障目标任务实现。产业扶贫项目是项目库建设的重点内容。各地要合理布局扶贫产业,科学论证,认真研究适合的、高质量的产业扶贫项目,确保产业有特色、可持续、能致富。要鼓励开展资产收益式扶贫,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已有协议且正在实施的简单入股分红收益应通过公益岗位等能充分激发贫困群众自身发展动力的二次差异化分配,让贫困人口尤其是弱劳动力参与进来,防止“养懒汉”。

  (四)要加强和重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脱贫攻坚以来,投入了大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扶贫资产。各地区要落实已建成项目的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要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严格资产确权登记并建立台账,规范资产运行(营)管护和资产收益分配使用,防止扶贫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

  (五)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各地区要加强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运行全过程的督导检查,重点是项目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省扶贫办将对9至11月的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开展月调度,确保项目进度和项目成效;适时提取项目库问题数据并督促抓好整改,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项目库绩效评价依据。

  (六)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三公示一公告”和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完成后公告的要求,提高项目安排、项目成效、资金使用透明度和项目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确保公告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各市扶贫办负责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