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xczxj/2023-0202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铁岭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15-02-02
标  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 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5〕19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 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精神,广泛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打好新时期脱贫攻坚战,推进全省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实现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营造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全社会广泛参与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主体、群众参与、精准扶贫的原则。健全组织动员机制,积极搭建社会各界参与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尊重帮扶双方意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提高动员和配置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让扶贫资源切实惠及到困难群众。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结合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的意见》(全联发〔2013〕12号)要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参与扶贫开发,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吸纳就业、捐资助学,逐步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贫困地区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参与扶贫开发,开展爱心互助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建立协作顺畅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机制。

  (三)广泛动员个人扶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开展丰富多样的到农村贫困地区体验生活、走访慰问等社会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的渠道。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和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

  (四)切实加强定点扶贫。进一步发挥定点扶贫优势,多渠道动员帮扶资源,创新帮扶形式,帮助解决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省定点扶贫单位由帮扶所在乡镇,逐步扩展到所在县,帮扶重心要下移到县到村。逐步完善选派优秀年轻干部驻村帮扶机制,积极动员派出单位党员干部与所帮扶贫困村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实现全省每个贫困村都有帮扶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五)深化省内对口帮扶。继续抓好沈阳、大连、鞍山市对口帮扶阜新、朝阳、铁岭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结对帮扶,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协作、社会参与、人才交流、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化扶贫协作,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党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实现发展共赢。

  (六)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社会扶贫志愿者队伍,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贫困地区志愿者服务网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扶贫志愿者开展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

  (七)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继续发挥“光彩事业”“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包裹”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大力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培育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学生(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开展“结对认亲、爱心帮扶”、扶贫募捐、访贫慰问等扶贫系列活动。

  (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政府部门择优确定扶贫项目和具体实施机构,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

  (九)建立扶贫信息服务平台。以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为社会扶贫提供需求信息,协调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社会扶贫资源利用率。充分利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成果,倡导有爱心、愿奉献、乐扶贫的社会力量在平台中自主选择、自愿结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各项任务的落实。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按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扶贫部门要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扶贫开发的投入;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支持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扶贫挂职干部、驻村帮扶干部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社会服务统计监测评估机制,实施社会扶贫第三方监测评估。完善定点扶贫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

  (三)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

  (四)建立激励机制。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每3年召开一次全省社会扶贫表彰大会。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社会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给予项目冠名权等激励措施。

  (五)营造良好氛围。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开展扶贫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国家“10·17”扶贫日等契机,广泛宣传社会扶贫先进事迹、最美扶贫人物,推出扶贫公益广告,倡导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