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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1-13

铁岭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铁岭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82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强化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优化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统筹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为铁岭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按照矿产资源赋存情况,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把准入条件,合理设置矿业权,通过进一步采取控增减存、资源整合、调整结构等措施,使矿产资源开发趋于合理。

(二)节约集约,转型升级。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理念,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稳步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节约与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修复,改善生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强矿山企业主体治理责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防控。

(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重点整治露天矿山连片开发区域、对矿山环境破坏影响较大的地区,特别是小矿密集开采区,根据地区差异、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露天矿山治理工作。

(五)依法整治、多方参与。依法依规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度,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治理目标责任制,多方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2020年,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山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新建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露天矿山要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矿山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生产矿山开采“三率”指标和“三废”指标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完善矿山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全县初步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顺利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全面摸底排查

1.企业自查。有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企业从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方面进行自查自评重点自查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颁发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并且仍有效,证载开采方式与实际开采方式是否一致与相连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保持3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是否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的相关要求是否与生态红线和各类保护区重叠。各露天矿山企业综合以上内容填报核查情况表,如需特殊说明的,需提供相应印证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10日

2.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组织排查。

(1)各乡镇负责排查合法开采、非法开采、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的数量与现状,排查对政府要求关闭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停水、停电等关闭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排查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查清辖区内露天矿山数量,矿区企业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按方案计提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是否完成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利用企业上报的自查表和相关资料,对照各乡镇及县相关部门排查结果,逐一核实填报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同时采用现场核查、资料比对等方式逐矿查清是否存在越界采矿的行为。

(3)县环保局负责对照企业自查表和相关资料,排查矿山企业是否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是否对碴场、排土场采取修复措施,是否完成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工作等环境保护方面问题。

(4)县应急局负责对照企业自查表和相关资料,排查矿山企业是否进行安全评价,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对尾矿库采取必须修复措施,相邻矿是否保持300米以上安全距离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5)县林业局负责对照企业自查表和相关资料,排查矿山企业是否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是否取得林业砍伐和征占用手续,是否存在超批准面积占用林业等林业方面的问题。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分别建立《合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排查台账》(附件3)《非法开采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排查台账》(附件4),形成整改整治矿山清单,逐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排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加盖公章,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20日

3.建立台账。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以上排查内容逐矿逐项分析汇总,分类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一矿一策”台账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清单,逐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落实整治意见、整治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25日

(三)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对证照齐全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对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强制关闭,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

2.对非法开采矿山和采矿点综合整治。县直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督促矿山企业责任人落实责任,开展恢复治理。

3.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筹备资金或争取项目资金,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或抑制大气扬尘。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0日

(四)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1.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2.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

(五)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生态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其中,在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批准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等要求。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我县露天矿山占有效矿山比率高,综合整治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目标任务,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法规要求,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是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落实责任人、责任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停产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细化责任清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执行政策的工作局面。县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要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推进采场和排土场生态修复治理。加快推进露天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关闭决定,按照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环保局要督促和指导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属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该项工作谋划不够、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启动约谈,从严问责。

(三)强化执法监管。组织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巡查频率,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污染环境,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政策性关闭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相关任务要求,建立考评机制,健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监管体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确保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

乡镇、县直各部门在综合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整改进度报送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