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玉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加强农村宴席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农村宴席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提案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部署,争取把工作做得更好。
一、疫情防控工作
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健康教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相关活动,宣传倡导餐饮单位在就餐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培养引导形成公筷分餐、节约消费、保持 1 米线等生活习惯和方式。
所有公共场所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查验铁岭通行码、健康码、行程码,做好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工作。从业(工作)人员凡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新冠肺炎患者或密接者有密切接触的,以及其他需要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情形的,排除风险前一律不得上岗,返岗前需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返岗。所有从业(工作)人员按行业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所有公共场所要对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铁岭通行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等措施,对无铁岭市以外行程人员查验一周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有铁岭市以外行程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为非绿码和行程码带“*”号的人员不得进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可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相关行业管控的具体举措。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动态巡查,对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或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场所)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工作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奖励机制,吸纳村委会主任、乡村医生等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以及农村聚餐厨师及从业人员的建档与管理,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乡村厨师及时备案。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欢迎您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