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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将《铁岭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9月26日前登录铁岭县人民政府网(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铁岭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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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积极构建政商交往的制度保障体系,推动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积极作为、清而有为,实现“亲”“清”政商关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打赢铁岭县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立足岗位职责,依规依纪主动靠前服务,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推动铁岭经济高质量发展。
1.党政干部要认真落实各项企业帮扶工作,结合本单位职能,主动服务企业,增进与企业家的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真心实意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
2.党政干部要主动深入企业宣传各类惠企政策,向企业传递“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信心;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和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3.党政干部要坚持“无事不扰”,不搞无实质意义的作秀式调研。到企业调研,要合理安排时间,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域内调研原则上不在企业用餐,到域外企业调研,确需在企业就餐的,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安排工作餐,并支付餐费。
4.党政部门和党政干部要认真倾听企业呼声,反映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企业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
5.及时解决企业合理关切,在涉企经济交往活动中重诺守信,认真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司法救济效能,保护市场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投资环境。
6.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梳理完善、依法简化准入和许可程序,清理废止歧视性政策规定,打造“宽进严管”的市场环境。
7.优化执法监管环境,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查办涉企案件或需要企业协助调查时,依法慎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8.其他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解决企业诉求、规范执法监管等工作中,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对照“负面清单”,时刻警醒自己,坚守底线、不碰红线,着力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阻碍政策落实方面
1.不得在推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贯彻落实惠企政策文件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或制定条款晦涩难懂,承办主体、执行标准、工作边界不明确,下级单位无法落实和执行的政策。
2.不得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工作中,违反规定搞“一刀切”、层层加码,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临时性政策措施必须及时调整、退出。
3.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因政府机构换届、领导干部更替、体制机制变更等,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合作协议不履行、账款支付不到位、涉政府产权纠纷不处理;涉企事项议而不决,既定政策落而不实,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损害服务效能方面
4.不得在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颐指气使、推诿扯皮,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5.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增加企业负担;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中设定“霸王条款”,垄断服务、捆绑收费,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服务单位、检查测评机构及中介机构。
6.不得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久拖不办;不得在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中吃拿卡要,有意刁难拖延,不给好处不签字、不盖章、不审批,要求群众提供“奇葩”证明或重复提供资料,导致企业和群众多头跑、重复跑。
7.不得在执法工作中过度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小事大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口大气粗、态度粗暴、吆五喝六,甚至谩骂、侮辱、体罚群众。
(三)滥用监管职权方面
8.不得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收、融资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9.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期限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10.不得违规滥用司法或强制措施,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无故对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久结不执,随意查封占用案款,滥用司法执法强制措施。
11.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受或索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12.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得向市场主体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市场主体买单。
(四)违规干预经营方面
13.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设立隐性门槛、进行歧视性评标,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为本人、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4.不得在涉企案件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五)其他方面
15.不得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