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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铁岭县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2人,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2人,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县(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法治体系建设组、诚信铁岭建设组、金融环境优化组、市场环境优化组、贸易便利化改革组、知识产权保护组、企业减负推进组、体制机制创新组、营商文化建设组等9个重点工作推进组,分别牵头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重点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营商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解决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和部署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作推进组主要职责是:跟踪推动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在我县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围绕相关领域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调推动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措施举措的制定和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要问题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听取各重点工作推进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研究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遇有特别重要的议题,可随时召开。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全体成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重点研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面的专项任务以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涉及议题的成员,视情况要求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会议议程。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者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报副组长、组长审定。会前,会议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副组长、组长审签。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需事先组织相关单位形成书面材料,并分送与会成员审阅。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形成,由组长签发。
第十条 重点工作推进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本领域工作推动过程中产生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事关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度建立、方案制定等重要问题,成员单位及重点工作推进组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进行共同研究。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处理和沟通,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实际需要,重点工作推进组的牵头部门每年初要召集相关责任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统筹制定任务分解表,分配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具体内容、完成期限等;责任部门每半年要向牵头部门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推进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工作任务的全面统筹,协调责任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配合,工作任务的整体报告、总结等材料的起草工作,以及督促指导责任部门按期、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工作组的责任部门需认真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将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期、按质上交牵头部门。
四、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报领导小组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报领导小组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副组长、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或组长、副组长的指示意见起草,履行文件审议程序后,报组长签发。
五、调度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重点工作推进组牵头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
六、其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递补。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分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铁岭县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