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铁岭博仁精神康复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522112003190772023
住所或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七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2023年5月10日,铁岭县医疗保障局对第三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现已查明,铁岭博仁精神康复医院2022年住院患者王英、刘玉芹2人次心理治疗时间和工娱治疗时间重叠,涉及违规金额合计432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你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铁县医保罚告字〔2023〕第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4320元。
2.按一般阶次1.3倍罚款,罚款5616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铁岭县医疗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