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cjdglj/2023-0666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01
标  题: 吊销: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25号
发文字号: 铁县市监处罚〔2023〕25号 发布日期: 2023-08-04

吊销: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25号

  1.当事人名称:铁岭县双井子乡广新粮米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90915576X;住所:铁岭县双井子乡双井子村;法定代表人:任XX;经营范围:粮米加工、批发、零售。

  2.当事人名称:铁岭县益丰饲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U2QJ15M;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双井子镇双井子村;法定代表人:钱XX;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饲料、加工、销售。

  3.当事人名称:铁岭市金峰岭私有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58184371N;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刘X;经营范围:林木苗圃、花卉种植和培育。

  4.当事人名称:铁岭县榛子岭老年公寓;注册号:211221004036880;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鸡冠山乡长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王X;经营范围:老年养护服务。

  5.当事人名称:铁岭县成业建筑建材加工厂;注册号:211221004031922;住所:铁岭县凡河镇屈牛屯村;法定代表人:陈XX;经营范围:苯板、马凳、脚手架、加工与销售。

  6.当事人名称:铁岭县发展炉窑烧嘴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98062096Y;住所:铁岭县镇西堡镇三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XX;经营范围:烧嘴制造、销售。

  7.当事人名称:铁岭县永收建筑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QEYE92E;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双井子镇高家窝棚村;法定代表人:牛XX;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土石方工程、打井、市政道路工程服务、电力维护。

  8.当事人名称:铁岭县万兴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31876713XL;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古城子村;法定代表人:万XX;经营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9.当事人名称:铁岭县国辉淡水鱼养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QC68J9E;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杨威楼村 ;法定代表人:赵XX;经营范围:淡水鱼养殖;果树种植。

  10.当事人名称:铁岭县金河冷热水服务中心;注册号:211221004031703;住所:铁岭县镇西堡镇李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夏X;经营范围:冷热水配送服务(不含饮用水)。

  11.当事人名称:铁岭县利民新型钢制大棚拱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0974131269;住所:铁岭县凡河镇城南堡村;法定代表人:边XX;经营范围:新型钢制大棚拱架生产、销售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信息公示宣传时,发现铁岭县双井子乡广新粮米加工厂等11家企业在注册地址查无下落且无生产经营痕迹,无法取得联系。结合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查询的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3年6月10日调查终结。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未开展经营活动无经营痕迹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2023年4月18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或无税务登记或税务状态为非正常状态;2023年4月19日从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未依法参保。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已查证清楚,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如下

  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空壳”企业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证明清理“空壳”企业的相关要求。

  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调取机读档案1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出具的当事人住所证明1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未开展经营活动无法联系的情况。

  5.铁岭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纳税的事实。

  6.铁岭县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的事实。

  7.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年报查询信息截屏1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况。

  8、按企业登记时注册的企业登记住所拍摄的企业住所照片九份,证明该住所无企业经营情况。

  9.铁岭县双井子镇双井子村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证明该村未发现铁岭县双井子乡广新粮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任广新(双井子镇双井子村村民)无法联系的事实。

  10.铁岭县镇西堡镇三台子村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证明该村未发现铁岭县发展炉窑烧嘴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张贵金无法联系的事实。

  11.“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铁岭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关于清理长期不经营企业的公告》截屏各1份,证明我局对长期不经营企业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给与了市场主体主动改正的情况。

  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2023年6月20日,本局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3〕2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可以吊销铁岭县双井子乡广新粮米加工厂等11家企业营业执照。

  上述当事人无实际经营活动,长期占用市场资源而不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属于无效市场供给。为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铁岭县双井子乡广新粮米加工厂等11家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路20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