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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铁岭县设施农业提档升级,保证“菜篮子”供给和大豆供给,发挥种植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效率,铁岭县统筹资金支持设施农业建设、改造提升及大豆生产,根据《铁岭市2023年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市农〔2023〕145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中央、省级和市级相关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各地规模化发展设施农业,加快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及大豆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各乡镇具体负责初步验收、组织、申报、资金兑付等工作;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补贴工作进行督导、验收、审核、公示、最终验收、形成材料。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新建的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小区,规模化旧棚区改造及2024年大豆生产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标准明确、操作规范、过程透明。要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三、重点任务
(一)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新建设施农业,兼顾旧棚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日光温室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2024年大豆生产。
(二)补贴方式。对设施农业,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新建设施农业、规模化旧棚区改造及2024年大豆生产分档给予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
使用以前年度种植结构调整结余资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如实际产生补贴资金不超过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则执行下列补贴标准。反之则相应降低实际补贴标准。如有剩余资金,则流转到下一年项目。使用以前年度种植结构调整结余资金支持2024年大豆生产。
1.日光温室规模化小区。对新建10-30亩(含10亩,不含30亩,面积均为设施内面积,下同)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2万元;对新建30-50亩(含30亩,不含5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8万元;对新建50亩(含5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2.7万元。日光温室原址重建:单棚骨架和后墙同时改造。原址重建的日光温室小区参照新建标准给予补贴。
2.冷棚规模化小区。对新建20亩以上(含20亩)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0.3万元。冷棚原址重建:冷棚骨架全部换新。冷棚原址重建的参照新建标准给予补贴。
3.旧棚区改造补贴。
①日光温室旧棚区规模化改造:一是骨架。要求设施面积集中连片5亩以上(含5亩)。温室骨架全部更换为全新钢骨架。每亩补贴标准为0.5万元;二是配套设施(包括:卷帘机、棉被、自动放风设备等)改造提升,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改造提升成本的15%并限额补贴,日光温室每亩不超过0.5万元。
②冷棚旧棚区规模化改造:冷棚旧棚区规模化改造且施面积集中连片5亩以上(含5亩),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给予补贴。冷棚每亩不超过0.1万元。
4.规模化大豆生产补贴。
对2024年种植大豆100亩以下的,每亩补贴标准为100元;集中连片种植大豆100-500亩(含100亩,不含500亩)的,每亩补贴标准为200元;集中连片种植大豆500亩以上的(含500亩),每亩补贴标准为300元。实施办法参照《关于促进扩种大豆生产补贴及金融政策的实施方案》(铁县农发〔2022〕28号)执行。
(四)补贴流程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聘请的第三方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
1.申报与施工
各实施乡镇及建设主体,由项目所在乡镇初步验收后填报项目申请表和验收表,通知第三方到场确认。
2.组织验收
由县级聘请的第三方做好全县设施农业新建、改造提升及2024年大豆生产补贴工作的组织、督导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对补贴工作进行督导、验收、审核、公示、形成材料;各乡镇具体负责初步验收、组织申报、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公平公开、信息准确,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聘请第三方机构验收结果,将补贴资金测算到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及时发放到项目建设主体的账户。以合作社、企业等机构申报的资金拨付到合作社、企业等机构由其负责分配。
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果负主要责任,各乡镇对验收结果负次要责任。
对当年验收未通过的小区,如下一年继续有相关政策,顺延至下一年,执行下一年相关政策予以验收。
(五)补贴备案。各乡镇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补贴项目初步验收和报送工作。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大豆面积初步验收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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