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铁岭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3-28
标  题: 铁岭县2022年度凡河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应急预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3-28

铁岭县2022年度凡河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铁岭县凡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本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铁岭县凡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结合铁岭县凡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5)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期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本工程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指挥机构。

  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准备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和通报相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2.2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2.1 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建设单位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特点和范围,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3.1.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3.1.2 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建设单位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县水利局和县人民政府;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涝灾害的险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3.1.3 建设单位、县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保障措施

  4.1 通讯与信息保障

  正常情况下,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4.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有关参建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4.2.2 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应急对策和意见;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4.3 技术储备与保障

  4.3.1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应急救援专家,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4.3.2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