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0-31
标  题: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农药)罚〔2022〕2号
发文字号: 铁县(农药)罚〔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11-04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农药)罚〔2022〕2号

  当事人: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1MA0YNM046F

  经营场所地址: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市场形象楼第9号

  经营者:铁岭县新台子镇宏大农资商店

  现住址:铁岭县新台子镇

  工作单位及职务:铁岭县新台子镇宏大农资商店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14日接到铁岭市12345热线,山东市民反映9月7日在拼多多APP平台购买农药氟菌.霜霉威1瓶,经营者为铁岭县新台子镇宏大农资商店,收货后认为是假农药,投诉到铁岭市12345热线。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接件后于2022年9月16日到该农药商店调查,经了解该商店确实在拼多多上经营该农药,经查发现该农药商店已销售(氟菌.霜霉威)农药260瓶,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农业农村局和生产商青岛恒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联系,经青岛恒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确认该农药不是他们厂生产的,该厂没有生产净含量为每瓶30g(氟菌.霜霉威)的农药,涉案农药属冒用登记证号、冒用生产许可证、冒用产品标准号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14日,铁岭市12345热线转办《诉求问题请示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铁岭县新台子镇宏大农资商店》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3、2022年9月20日,青岛恒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提提供的《产品确认书》《申请打假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

       4、证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

  5、勘验笔录1份;

  6、询问笔录1份;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8、光盘1张。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县农药告[2022]2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辩、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参照《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118项一阶次,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

  2.没收假农药(氟菌.霜霉威)40瓶 ;                                                                                           

       3.罚款7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款方式: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