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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铁岭县中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或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南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姜风
本机关于 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你2020年11月-2022年11月期间,存在过度检查行为,总计涉及医疗保障基金金额为88929.5元。
主要证据如下:上述事实有,自查报告,询问笔录,病历、费用清单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你单位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尿沉渣定量过度检查行为,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2年 月 日向你单位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88929.5元。 按从轻1.3倍罚款,罚款115608.35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内缴纳罚款至铁岭银行红旗支行,非税账户名称:铁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为0301201100001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