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11-20

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药品、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在疫情期间销售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时,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经营者在疫情开始之日前7天内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

  六、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0日